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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第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黄金生产秩序的意见

  区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公安部门对矿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预防、处置矿区突发事件;在需要对矿区进行强制性清理时,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矿区治安秩序,并对违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监察厅负责对勘查、开采以及整顿砂金矿山生产秩序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各行政监察对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监管,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地(市)、县(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要对砂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按《纪要》的精神要求将砂金整顿工作列入政府的行政议事日程,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本行政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态度明确,立场坚定,坚决支持并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杜绝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出现,确保整顿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请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二)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问题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90号)的精神,各地(市)、县必须尽快调整本辖区的黄金生产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于2005年3月15日前报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三)严格依法行政,落实责任,保证砂金生产秩序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加强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各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四)全面清理65家砂金矿山企业,坚决贯彻落实藏政办发〔2003〕44号文件精神。由区国土资源厅为每一个矿山建立详细的整顿档案,进一步明确每一个砂金矿山应履行的义务,对每一个矿山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进一步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追缴力度。严格执行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大对尚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企业的清理力度。截至目前,有17家矿山企业缴纳了首期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550万元,还有19家企业未缴纳。为确保各矿山的回填复垦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将督促缴纳了首期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17家企业在2005年4月30日前缴齐剩余部分;而至今未缴纳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19家企业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缴齐所有砂金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否则,均不得从事砂金采矿,并将依法予以关闭。区国土资源厅将36家砂金矿山企业缴纳恢复保证金情况通报各有关地、县,由各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闭坑回填的企业,一经查实,今后将不得再在西藏从事矿业勘查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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