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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改变“印花税”、“筵席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8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京财预(1988)1729号、(1988)京银发字225号 1988年10月21日)


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国库各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文件精神,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的规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筵席税”。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由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确定,为了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时先做为“市级”收入入库,待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确定后再做调整。
  三、国库各支库追加预算科目的办法
  各支库在市级预算科目中第213税种下增加“32款印花税”;第214税种下增加“33款城镇土地使用税”,第215税种下增加“37款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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