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单位有向检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的义务。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六节 质询
第三十四条 质询应当主要针对下列事项:
(一)违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
(二)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行政管理、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失策或失误;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一经列入会议议程,应立即通知被质询机关进行准备。
被质询机关接到质询通知后,必须在会议期间指派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常务委员会议或专门委员会进行答复。
在质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可以提出新的问题,被质询人员应做补充答复。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参加会议的多数成员以及专门委员会多数成员对受质询人员的答复表示满意,质询即告结束。
第三十八条 对受质询机关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有必要做出处理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专门委员会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处理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七节 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统一由省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负责接待。
第四十条 对于人民群众一般性的申诉和控告,信访部门可以转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要受理人民群众的下列申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