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的建议,决定将该条例第
十四条“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修改为:“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