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8)43号 1988年10月16日)
第一条 为统一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科技人员个人或由科技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其主要任务是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为民办科技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人事部门会同同级科委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范围:
㈠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㈡消化、吸收、移植和推广引进技术成果;
㈢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参加技术入股;
㈣开展技术招标、投标;
㈤承担上级下达的或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
㈥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领办、租赁、承包企业;
㈧销售自己研制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
㈨经批准的其他各种技术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开办人必须是不在职或经本单位同意并签订了合同的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
㈡有明确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开办宗旨、机构名称(应由所在地名、花名、专业名3部分组成)、经营地址、经营性质及主要业务范围;能自主支配的资产总额及来源;管理机构情况,管理规则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办法;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以及其它事项;
㈢有独立的财产,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有资金数额应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包括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场所;
㈣有能够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固定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人员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