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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88)495号 1988年10月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焊工考试委员会:
  现将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8〕1号《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简称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中有关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从1988年10月15日起原各焊工考试委员会一律停止按旧《规则》考核焊工,签发合格证书。
  2.对原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进行整顿,一律履行重新审批手续(审批办法另发)。
  3.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有效。截止到1990年10月1日以后一律无效。
  4.凡从事下列焊接工作的焊工:
  (1)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平方厘米)〔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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