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工程,最突出部分外沿,应自道路规划红线后退5米以上,次干道两侧和河道、防洪沟渠、市政工程管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应根据需要适当后退。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居住小区,必须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生活服务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同步使用。
局部新建和改造住宅群,也须按国家规定指标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在市政设施上一般不得加建工程,确需加建时,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周围建设的建(构)筑物,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地下管线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同步施工。道路建成后一般不准开挖,确需开挖时,应经市城建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主要交通干道的开挖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开挖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取得相应等级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外地设计单位承揽本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的,须事先到市设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组织编制竣工图,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 接到违章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停止工程施工,已竣工的建(构)筑物不得使用,听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