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征用、划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当年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它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
2、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点进行总平面设计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
4、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勘察通知书;
5、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 征(拨)的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又未申请延期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另行规划。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须在与外方正式签订合同一个月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初步规划定点;合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安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新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除确需在市区建设的公共设施外,应安排在市郊县及远郊工业区。对要求整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要严格控制,确需迁入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持当年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拟建位置地形图、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及有关协议或证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综合开发地区,其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由开发单位申请办理建设手续,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一次或分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逾期尚未施工的,须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之间,必须按国家规定留足消防、抗震、通风、采光的距离。新建区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物檐口高度的1.5倍,旧区不得少于1.3倍。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