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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并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互相衔接,互为依据,共同实施。
  第七条 承担本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必须按《济南市总体规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设计要点进行设计。规划设计必须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重要的规划设计还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规划设计应重新报批,与变更设计有关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施工。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用图,必须采用市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坐标系、高程及有关测绘资料。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菜地、藕田,不得占用风景林地、城市绿地和绿化隔离带。
  第十条 申请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新区毗邻规划道路建设时,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并拆除其范围内的建筑物;毗邻旧区道路建设时,须拆除征(拨)土地范围内规划道路中心线一侧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并应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调整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所需的临时用地,应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及时办理退地手续。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范围和期限使用或开采。对开采后的土地,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治、绿化,不得自行圈占,如确需改作他用,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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