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8年10月12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尽快把本市建设成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和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定;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还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镇,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旧城区,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第四条 《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的审批权集中在市规划管理部门。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设施、管线、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桥涵、公园、绿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均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