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科目
(一)卷烟和酒的产品税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第一款“产品税”中,增设下列五个“项”级科目。
第10项,“名烟产品税”,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名烟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和超过计税基础价的收入征收的产品税适用本科目。
第11项,“卷烟产品税(中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其他卷烟新老差价征收的产品税适用本科目。
第12项“卷烟产品税(地方)”,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按卷烟原价征收的产品税适用本科目。
第13项“酒产品税(中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名酒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超过计税基础价的收入和其他酒的新老差价与原税率征收的产品税,以及按酒提高的产品税税率征收的产品税,均适用本科目。
第14项“酒产品税(地方)”,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按酒的原价与原税率征收的产品税适用本科目。
这次没有提价的卷烟、酒的产品税仍按原来规定,适用“一般产品税”科目。
(二)卷烟和酒的专项收入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增设下列三个“款”级科目。
第237之一款“卷烟专项收入”,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名烟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和其他卷烟新老差价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均适用本科目。
第237之二款“酒专项收入(中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名酒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和其他酒新老差价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均适用本科目。
第237之三款“酒专项收入(地方)”,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科目。按名酒超过计税基础价的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适用本项目。
各支库在微机程序中追加预算科目的方法见附件三。
二、缴库办法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卷烟(包括名烟,下同),酒(包括名酒,下同)的产品税,使用“产品税自核自缴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具体填写的要求见附件一。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专项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普通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产品税,仍按现行办法,使用“产品税自核自缴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各级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国库,在缴纳、征收、收纳卷烟、酒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时,应将中央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产品和专项收入以及地方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产品税分三张“缴款书”同时填写,同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征收专项收入的酒,应同时填写,办理两张“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