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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88)1652号 1988年10月12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国库各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7月28日起,放开13种名烟,13种名酒价格和适当提高部分高中档卷烟和粮食酿酒的价格。根据财政部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价收入分配和财务处理问题
  (一)卷烟的提价收入,按规定税率60%征收产品税,并按甲级卷烟20%,乙级卷烟5%征收专项收入,酒在提价的同时提高产品税税率5%,酒的提价收入征收粮食白酒35%,啤酒和薯类酒25%产品税,并按国优酒30%,省部优酒和啤酒25%征收专项收入。
  (二)这次放开和提高烟酒价格增加的收入,分配原则是:
  1.对烟酒提价收入部分征收的产品税,专项收入和酒提高税率5%增收的产品税,全部归中央财政。留归地方财政的三分之一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返回。
  2.其他卷烟提价后,按新老差价收入征收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
  3.卷烟价格放开和提高后,按原价征收的产品税。仍然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缴库。
  (三)酒(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下同)
  1.13种名酒(以下简称名酒)价格放开后,按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征收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超过计税基础价的收入征收的产品税,也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超过计税基础价格的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缴库。
  2.其他酒提价后,按新老差价收入征收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
  3.酒价格放开和提高后,按同时新提高的酒的产品税税率征收的产品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
  4.酒价格放开和提高后,按原价、原税率征收的产品税,仍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按原入库级次缴库。
  (四)卷烟、酒价格放开和提高后,相应增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收入,仍按原定的预算级次归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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