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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失效]

  3.核减部分:
  (1)十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商业包装回收奖;
  (2)副食品价格补贴;
  (3)未经劳动人事部、市劳动局批准的各种津贴,如由企业四项奖金来源中支付的。应计算在奖金中,按照奖金计入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及核定征收工资调节税工资基数的原则进行核定;
  (4)远郊津贴;
  (5)上级部门一次性奖励(不是由企业四项奖金来源中支付的);
  (6)一次性追加的加班工资;
  (7)落实政策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
  (8)夜市费;
  (9)班组长津贴(应计算在奖金总额中)
  4.增加部分:
  (1)1986年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97号文件规定。月人均增资1.80元的工资;
  (2)1987年增人的翘尾工资(按月人均100元的水平增加),以1987年末职工人数比1986年末职工人数增加的人数计算;
  (3)1987年转正,定级的翘尾工资;
  (4)企业厂长(经理)3%奖励晋级权限内,1987年底以前年度还有结余指标的全部核入,但以主管局、总公司的台账为准,没有台账的,不应核入;
  (5)因生产任务重,确需加班的,并且加班较多的企业,1987年劳动工资年报中,以主管局、总公司为单位,加班工资总额不足工资总额3%的,一般按3%差额部分追加;超过3%的按3%核定,但核定加班工资时,要与中、夜班津贴的核定统筹考虑。执行商业零售企业90元加时费的企业,加班工资总额不足工资总额3%的,不再追加按3%的差额部分。
  (6)按照实行中、夜照津贴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中班0.50元、夜班0.80元的津贴标准,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并核减统计在劳动工资年报中的中、夜班补助费。
  二、关于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原则上要按1987年的实际完成数核定,如果1987年因客观因素影响使经济效益过高或过低时,也可按前3年的实际平均数来核定。但在核定经济效益基数时,要按鼓励快牛、促进中牛、鞭打慢牛的原则进行。
  三、关于挂钩比例的核定。全市挂钩企业按职工人数加权平均1∶0.75的比例掌握,核给各区、县、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在不突破核定的浮动比例前提下,对企业要根据企业利润率大小,潜力大小,难易程度进行核定,要拉开档距。
  对企业成本不实,虚报收入,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扣减企业当年20%的工资总额,作为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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