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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88]476号 1988年9月2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市石油产品供销总公司,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根据市劳动局、市税务局、京劳资发字〔1988〕115号《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情况,现提出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及改、转、租(包括实行全员集体租赁企业)的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改进意见如下:
  一、工资分配的五种办法。除继续执行市税务局、市劳动局(87)市税二字453号、(87)市劳资字第273号文实行工资、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外,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经批准选择以下办法试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即双轨制: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税后奖金按规定比例提取(以下简称办法二,详见本通知附件);试行计税成本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详见市劳动局、市税务局京劳资发字〔1988〕115号文件附件二);对产品单一,产、供、销正常,管理制度健全的少数商办工业企业,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详见市劳动局、市税务局京劳资发字〔1988〕115号文件附件三);也可实行税前列支工资、奖金980元(标准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加时费)。利润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再按利润增长额税前提取25%,用于提高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以下简称办法五)。
  二、审批程序。对执行《办法一》、《办法三》、《办法五》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负责审批。
  对实行《办法二》的:市属企业由局、总公司按户汇总后,报经市劳动局、市税务局批准后实行,再由局、总公司在不突破市里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以征收工资调节税的办法征收奖金税的基数、浮动比例的前提下,将三个基数,一个浮动比例核定到所属企业,年终由主管局、总公司和所在地税务局对企业实行分户结算,并将结算情况以局、总公司按户汇总后,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备案;区、县所属企业,报经所在区、县的劳动局、税务局审核,征得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同意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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