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88)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88]1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6]26号)和下列实施意见一并执行。
一、凡进入广州地区承接房屋、土木工程的建筑、装饰、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土石方、防腐(漏)、灌浆、消防等工程的外国、海外华侨、港、澳、台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客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到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领取《外国及港澳企业来穗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凭证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应按规定办理外汇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才能在广州地区承接工程。
二、客商在广州地区只限于通过投标方式承包或与中国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包外商投资工程和实行国际招标的工程。如需分包工程,必须经项目的主管部门同意,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分包手续,违者,银行不予付款,并按非法转包工程处理。
三、从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在广州地区承包施工的客商,必须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证申领处按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四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由发包方从工程费中支付。
四、工程承发合同必须经广州市公证机关公证,方能生效。
五、客商如需雇用中国技术工人或临时工人的,必须按规定到广州友谊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招用手续。否则,按私招乱雇处理。
关于颁布《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