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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一)原系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或者经考核具有真才实学的技术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
  (二)过失犯罪、渎职犯罪的;
  (三)初次犯一般刑事罪、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
  (四)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其余的原则上可由原单位负责安置,但原单位确实不能安置或者不符合回原单位条件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前一、二款的安置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一次性就业安排,可以安排到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制职工或者固定职工,并按重新就业对待。
  第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国家固定职工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应保留职工身份,但不计算工龄。
  劳动教养人员原有工作的,解除劳动教养后应介绍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安置。
  第八条 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营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服从就业安排;对不服从就业安排的,安置单位不再负责安置。
  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营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一律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九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城镇无职业的,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就业登记,并与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不得歧视。劳动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按现行政策,广开就业门路,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安置。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要鼓励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照章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农业人口的,由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接收安置,并与村民同样对待。
  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期间,其责任田(山)、自留地(山),一般应由其亲属继续承包或者经营;没有亲属的,由村民委员会留作机动,以便在其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能得到及时妥善地安置;已被收回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村民委员会给予解决。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村后,没有生产、生活用具的,可由其亲属帮助解决;没有亲属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其房屋和生产、生活用具等合法财产被他人占用的,应归还本人;如有毁损,占用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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