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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首先报请原批标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
  (二)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三)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国家工期定额。
  (四)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定额执行之日至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外的值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因场地及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以下内容的工程价值可不包死:
  (一)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后所发生的钢材(包括钢门窗)、木材(包括木构件)、水泥(包括砼构件制品)、玻璃、油毡、沥青、灰、砂、石、砖十种材料差价或调价指数。但工期在一年内的一般住宅和结构简单的工程,可采取预测风险系数,双方同意可以包死或规定系数,超系数核实补偿。
  (二)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
  (三)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进行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十四条 标底由天津市合同预算审查处及经市建委授权的部门审定。标底审定须详细填写增减情况和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并于开标会议前二日内送交招标单位,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证(外地进津施工队伍须持有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核发的允许投标的证件)。
  (二)投标单位简历(注明受过什么奖励和处分)。
  (三)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及施工质量情况说明。
  (四)现有主要施工项目一览表(包括在施工程及拟开工程),同时提供剩余施工能力的情况。
  (五)投标单位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书(银行或有资金偿付能力的企业担保)。
  上述资料开标时还须提交评标小组核审。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所报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计算标价。
  第十九条 标函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须邀请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投资经办银行、投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还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当众启封标函,公开标价,工期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有效标函启封后,应立即启封标底,进行评标,如发现标底有漏项、笔误等误差时,可由评标小组根据市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规定予以修正。经开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后,当众公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一)标函未密封。
  (二)标函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四)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迟到标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者以弃权论:
  (一)投标单位未向评标小组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应复核的资料或资料不全的。
  (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标价合理。标价可合理浮动,一般民用与工业建设项目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7%之间(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工业项目,高标准公用建筑和高塔、地下设施等特殊工程,可不受此限),不突破投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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