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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包括走读生),由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登记。
  (六)城乡两地均无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但不作申报户口的依据。对于没有固定住址和正当职业的农村逗留城镇人员,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七)由民政部门安置的外流人员在安置单位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家属认可或者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和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呆傻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应予登记,能否参加选举,视选举时的病情而定。
  第二十三条 麻疯病人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投票选举之前,各选民小组应对选民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原定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选民应予补登。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让一个不应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剥夺选举权利,也不让一个应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受下列惩处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依法判处管制的;
  (二)依法判处拘役缓刑或徒刑缓刑的;
  (三)被判刑,已提前释放或假释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在押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服刑期间保外就医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已被逮捕尚未判决的;
  (四)刑事拘留正在执行的;
  (五)依法判处拘役正在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分子。
  第二十九条 凡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报县级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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