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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县级和社、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须报上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在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也可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行政公署、县辖区公所,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区域内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设立几个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区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均须报上一级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选区应根据选民的分布情况,按照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并由小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
  第八条 县级和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宣传活动,部署、指导、检查选举工作;
  (二)向选民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四)指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颁发选民证;
  (五)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诉;
  (六)指导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审查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八)做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九)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好移交手续后,其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条 县级和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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