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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8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83年12月22日)废止

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8月7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0年8月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公布,1980年8月9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机构及其任务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凡《选举法》已作具体规定的,本细则不再重述。
  第二条 自治州所属各县、自治县的选举,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驻省机关、部队的选举,依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单独进行。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机构及其任务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民主协商,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社、镇选举委员会由社、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推选的代表人物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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