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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切实加强集市贸易价格的管理,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套购倒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惩处。

第三章 按质论价

  第十一条 一切商(产)品的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制订与调整,都必须认真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
  1、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的等级、规格和价格执行,不得压等压价,提等提价。
  2、各种商(产)品和非商品收费,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做到质价相称。擅自降低质量的,按变相涨价处理。
  3、鲜活商品要分等论价,不准提等提价销售。
  4、各种主、副食品必须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投料、出品率、质量标准执行,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降低质量。
  第十二条 各企业要经常检查度量衡器,保证准确无误,做到秤平、提满、尺码足。带包装的产品要保证足斤足两,严禁把包装物顶重量当商品出卖。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物价管理制度。
  1、建立责任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同志要认真贯彻执行物价方针、政策,经常教育职工树立政策观念,自觉执行各项物价规定;研究解决物价问题。物价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各项物价工作,坚持原则,向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作斗争。
  2、建立明码标价和物价台帐制度
  出售商品必须有价格标签,经物价员审查盖章有效。
  饮食行业要向顾客公开投料标准、成品重量、零售价格。
  理发、浴池、照相、服装加工、交通运输等服务修理行业,要公开张挂统一规定的价格表及收费标准。
  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单位,要公开等级标准和价格,陈列实物样品。
  出售议价商品,必须同平价商品分开,标明议价字样,不准把平价购进的商品以议价销售。
  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物价台帐或卡片。
  3、建立保密制度
  物价机密是重要的经济情报。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严格保守物价机密,对于泄露物价机密和利用物价机密进行非法活动的,要追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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