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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一、人民法院1980年1月1日后判处管制的;
  二、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缓刑的;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二十五条 服刑期满、提前释放、假释的人,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边疆和平土改地区划为地主、富农的,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凡剥夺或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报县级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由选民自下而上提名推荐。每一选民提的候选人,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有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的都应作为代表候选人。
  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经过协商,分到有关选区。
  第二十九条 选民或单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介绍情况。经选区汇总后向选民公布,通过自下而上,几上几下反复讨论,根据各方面都应有代表的原则,进行民主协商,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在选举日前五天张榜公布。
  第三十条 各选区应采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正式代表候选人,尽量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和选择代表。选举日应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选区应在选举日前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选票由选区统一印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次,以姓氏笔划为序;
  二、由选区制作票箱;
  三、投票站的计票员、监票员由选民推荐,进行必要的训练,明确职责和方法。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
  四、宣传讲解投票选举中应注意的事项,组织选民参加投票;
  五、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经选区领导小组认可,可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第三十二条 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工作情况分别设立投票站,一般以选民小组设立投票站,选民比较集中的,可按选区或分片设立投票站。投票时,要召开选举大会,由选区领导小组主持。主持人应向到会选民报告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候选人名单,说明应选代表名额、选举注意事项和选举程序,有秩序地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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