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之前,在本级革命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由同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人物九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协商确定。选举委员会下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办理选举日常工作。
  公社、镇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县直机关及驻当地的县级以上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选举法》和本细则,负责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确定、分配代表名额,决定选举日期;
  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
  五、受理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接受对选举中的违法和破坏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组织投票选举工作,发给人民代表当选证书;
  七、汇总选举工作情况,作出总结报告;
  八、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列选举经费的预算、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选区设立领导小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由所在选区的行政机关会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为便于选民活动,在选区内,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设正副组长。
  第八条 选举工作机构,应注意吸收少数民族和妇女参加。
  第九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表册、印章移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档。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条 根据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其名额规定如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