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发布日期:1984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1984年1月17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2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1992年5月21日)废止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8月1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试点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保证
《选举法》的贯彻实行。
《选举法》已有具体规定的,本细则不再重复。
第二条 县级直接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和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挥各族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展安定团结,加速四化建设,将起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我省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在选举工作中,应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切实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增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
选举中应使用当地的民族语言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