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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市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采取全额收缴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月十日前,根据上月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核算出应缴纳的金额,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转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将投保时间和金额记入职工《劳动手册》。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费用支付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交通补贴费、生活补贴、退休补贴费、冬煤津贴、易地安家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书报费、洗理费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其它补贴。其中,医疗费实行包干、定额支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固定职工在合营期间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基数,由市劳动局核定。其退休费的计算方法是:以本人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前的标准工资为基础,按其在外商投资企业投保年份内本市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增长指数予以递增,以递增后的标准工资额作基数,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退休费金额。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开本企业到国营或集体企业工作后退休的,其退休待遇:原系固定职工的,按国家对国营或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合营前和合营期间招收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制工人,按国家对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拨付退休费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确有困难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可酌情缓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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