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县级和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者,由选举委员会同提名的选区和本人商定在一个选区应选。
第三十三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以采用统计赞同人数多少的办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公布;经过预选的,也可以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公布。
第三十四条 在选举日前,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正确地宣传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应实事求是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各选区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以便选民更好地了解代表候选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五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
监票、计票人员,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名,并征得选民同意后确定。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直接主持投票选举,不得担任本次选举的监票、计票人员。
第三十六条 投票选举要方便群众,每个选区可以设一个至几个投票站,也可以召开选举大会。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都由选举委员会派出代表和选区选举工作小组主持。
选民因病残不能到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由选区派专人带流动票箱接受投票。流动投票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选举人同意选票上某代表候选人为正式代表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同意者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另选选票所列名单以外的人,在候选人名单后边空格内书写被选举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画规定符号的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投票结束以后,按照
《选举法》第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条规定计票,并书面报告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