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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当地选举日为准。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一律换算为公历。
  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大小和单位多少设立一个或若干个选民登记站进行。凡能到选民登记站的,到站登记;行动不便者,由工作人员上门登记。
  第二十六条 每一选民只能进行一次登记。城镇居民和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职工,由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非正式职工,在取得选民资格的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户口在市区的县属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参加本县选举,市区不予登记。
  第二十七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和其他神志不清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须医院证明或群众、本人家属、监护人公认。
  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在投票选举之前,对选民要进行一次核实。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的,予以补行登记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而推迟选举日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公民,予以补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选民在哪里参加选举,就在哪里进行选民统计。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民或者代表自下而上提名,经过几上几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后按《选举法》规定的差额确定。
  任何选民或者代表只要有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即可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的应选代表名额。
  本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少数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本党派、团体有代表性的人物为代表候选人。属直接选举者,由党派、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介绍给有关选区,征求选民意见后,列入该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
  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换和增减。
  第三十一条 在提名推荐和协商讨论代表候选人时,要宣传代表的广泛性,使妇女、青年、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少数民族、工商界、科技界、教育界、文艺界、体育界、卫生界、新闻界、宗教界、归国华侨等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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