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六条 人民解放军应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至五人。
  人民解放军应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至十五人。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农村代表与城镇代表的比例,原则上按《选举法》规定执行。
  县、市辖郊区如果城镇人口特多或者特少,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法定比例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在具体分配代表名额时,要适当照顾山区、老区。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九条 选区应从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的原则出发,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第二十条 选区划分不应太大或者太小,每一选区一般出二、三名代表。人口稠密地区,选区可划大一些;人口稀少、地域辽阔的地方,也可划能出一名代表的选区。
  第二十一条 选举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可以按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等为单位单独或联合划分。少数过于分散的山区生产队、自然村,在其人口达到或者接近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时,也可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二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在农村一般可根据居住状况和长期以来形成的指导生产、工作的“片”为单位划分为若干选区;人口多的生产大队和人口少的人民公社,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在城镇,较大单位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或几个选区;小的单位可以按居住状况联合划分选区;城市居民,一般单独划分选区。
  第二十三条 居住比较集中、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一般单独划分选区;居住分散、人口不多的少数民族,可就近和其他职工、居民联合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按照《选举法》三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