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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本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协商决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人选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与辖区内各有关方面协商决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果县级与人民公社、镇不在同一期间选举,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得根据需要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如果县级与人民公社、镇在同一期间选举,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承担双重任务。
  第五条 县级和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监督《选举法》和国家有关选举的政策、法令及本细则贯彻执行。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法》和有关文件的学习宣传活动。
  (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领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受理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指导各选区提名推荐和协商讨论代表候选人的工作,统一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登记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受理对破坏选举工作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选举工作。
  (九)选举工作结束之后,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立卷归档,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保存。
  第六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和选举工作指导组的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选区设立三至五人的选举工作小组。
  选举工作小组成员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选举工作小组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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