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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4)(发布日期:1984年1月24日,实施日期:1984年1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发布日期:1989年9月22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22日)废止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0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县(除市辖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和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县级和人民公社、镇进行直接选举期间,在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十一人至十七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领导选举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设立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县级和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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