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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失效]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直接主持投票选举,不得担任本次选举的监票、计票人员。
  第三十六条 投票选举要方便群众,每个选区可以设一个至几个投票站,也可以召开选举大会。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都由选举委员会派出代表和选区选举工作小组主持。
  选民因病残不能到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由选区派专人带流动票箱接受投票。流动投票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选举人同意选票上某代表候选人为正式代表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同意者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另选选票所列名单以外的人,在候选人名单后边空格内书写被选举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画规定符号的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投票结束以后,按照《选举法》三十六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计票,并书面报告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写选票请他人代写选票的,必须本人亲自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选民在写选票时,任何人都不得作任何诱导或者暗示。
  第四十条 经过投票当选的代表名额少于应选的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需另行选举时,应按《选举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凡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另行召开会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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