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在哪里参加选举,就在哪里进行选民统计。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民或者代表自下而上提名,经过几上几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后,按
《选举法》规定的差额确定。
任何选民或者代表只要有三人以上附议,即可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的应选代表名额。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少数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本党派、团体有代表性的人物为代表候选人。属直接选举者,由党派、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介绍给有关地区,征求选民意见后,列入该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第三十一条 在提名推荐和协商讨论代表候选人时,要宣传代表的广泛性,使妇女、青年、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少数民族、工商界、科技界、教育界、文艺界、体育界、卫生界、新闻界、宗教界、台胞台属、归国华侨等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 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者,由选举委员会同提名的选区和本人商定在一个选区应选。
第三十三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以采用统计赞同人数多少的办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公布;经过预选的,也可以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公布。
第三十四条 在选举日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都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应实事求是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各选区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以便选民更好地了解代表候选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五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
监票、计票人员,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名,并征得选民同意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