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按照
《选举法》第
三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当地选举日为准。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一律换算为公历。
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大小和单位多少设立一个或若干个选民登记站进行。凡能到选民登记站的,到站登记;行动不便者,由工作人员上门登记。
第二十六条 每一选民只能进行一次登记。无论在城镇或农村居住的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职工,由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非正式职工,在取得选民资格的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第二十七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和其他神志不清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须医院证明或群众、本人家属、监护人公认。
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在投票选举之前,对选民要进行一次核实。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的,予以补行登记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而推迟选举日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公民,予以补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