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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失效]

  第五条 县级和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监督《选举法》和国家有关选举的政策、法令及本细则贯彻执行。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法》和有关文件的学习宣传活动。
  (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领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受理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指导各选区提名推荐和协商讨论代表候选人的工作,统一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登记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受理对破坏选举工作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选举工作。
  (九)选举工作结束之后,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立卷归档,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保存。
  第六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和选举工作指导组的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选区设立三至五人的选举工作小组。
  选举工作小组成员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选举工作小组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
  (二)办理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
  (三)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和协商讨论代表候选人,并公布其名单,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民的意见。
  (四)安排投票选举事宜,负责具体准备工作。
  (五)协同选举委员会派出的代表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统计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
  第九条 各选区按照选民的分布情况和便于进行选举工作活动的原则,以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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