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日前,提名单位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经历、贡献。各选区要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听取选民意见,便于选民了解和挑选代表。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八条 投票选举时,每个选区根据选民分布情况,可设立一个或若干个投票站。选民集中的选区,也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九条 选举的投票时间一般为一至三天。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第四十条 投票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在选举日前五天。各选区应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2、认真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的,对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3、制作投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统一印制选票。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次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次以得票多少为序;
4、办好书面委托投票手续。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各选区事先应摸清情况,经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发给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选举前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选举和担任监票、计票人员。选举一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按自己的意志代写。
第四十二条 选举时,选民如果因病老残、分娩、离不开工作岗位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站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登门流动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应在本投票站计票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举主持人应向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再次宣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应选的代表人数,讲解投票注意事项,使投票选举工作有秩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