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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

  4、正在受刑事拘留和判处拘役正在服刑的人员。
  凡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报经县(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必须经过选举工作人员目测、询问并应征得群众及其家属或监护人的同意,有条件的地方要经过医生鉴定。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可中止其选举权利的行使。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具备先进性和广泛性。代表中应包括各条战线上的英雄模范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青年、妇女、少数民族、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归侨等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在代表中,非党群众不应少于百分之三十;妇女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政机关干部不宜超过百分之二十。为充分发扬民主,在提名协商时不要给选区硬性规定各方面代表的比例。代表的广泛性要通过民主协商来实现。
  第三十条 代表候选人应由选民自下而上推荐提出,选民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的,即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同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选民或单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以本选区应选代表的人数为限。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荐给各选区的代表候选人不宜过多,并尽可能地推荐到选民对他比较熟悉的选区。
  第三十三条 各级选举组织对于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要如实汇总上报,不得任意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选区以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向各选民小组公布。为便于选民讨论代表候选人,各选区要把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给选民小组。
  第三十四条 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民小组中反复讨论,充分酝酿,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把持包办。经过几上几下的民主协商,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过多次协商,代表候选人名额仍超过应选名额一倍的,可进行预选,按多数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为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在代表候选人提名协商中,要反复宣传《选举法》,讲清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做好基层干部的工作,提倡全局观念,防止派性干扰,对被协商下去的候选人,要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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