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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八条 选区是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应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有利于选举工作的原则划分。
  第十九条 选举县区人民代表的选区,在农村一般应以邻近的几个生产大队划为一个选区。人口较多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大队也可以单独划分;在市区、镇居民,可按街道居民组织划分选区,也可以同邻近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合划为一个选区。较大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包括社办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可以单独或者按行业、系统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 公社、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社队一般可以几个生产队或一个生产大队划为一个选区;镇内街道居民可以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划为一个选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时间,以当地进行投票选举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在登记前,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使他们懂得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登记方法和要求,工作要认真细致。农村可以生产队,市、镇可按机关、工厂、学校、商店、街道设立选民登记站,组织选民到站登记,或者由登记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
  农村社员、街道居民可以户口为依据进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按职工名册进行登记。登记前,应对照户口底卡、职工名册进行预登。登记时,应坚持边宣传、边登记、边核对的工作方法;登记后要认真复查,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1、人民公社社员,在所在生产队或社队企事业单位登记;
  2、市、镇街道无职业的居民,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3、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其工作单位登记;
  4、计划内的临时工、经批准的合同工、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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