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宣传《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编造选举经费预算、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安排部署选举工作;划分选区,确定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进行选民登记和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和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并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确定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证书;总结选举工作并向上级选举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并分设秘书、组织、宣传、选民资格审查等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选举县、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县、区、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内或本系统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举委员会指派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 选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生产、便于选举工作、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以生产队、街道居民组织和机关、厂矿企事业的科、室、车间、班组为单位成立选民小组,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第九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形成的文件和印章,分别移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一百万(包括市辖县人口下同),至一百五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五十人至四百人;人口一百五十万至二百万的,选代表四百人至四百五十人;人口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的,选代表四百五十人至五百人;人口二百五十万至四百万的,选代表五百人至五百五十人;人口四百万以上的,选代表五百五十人至六百人。
朝阳、铁岭二市人口不超过二十万,选代表至多不得超过二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