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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修改)(发布日期:1983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80年7月10日)

辽宁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国营农场的选举
  第九章 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和选举试点经验,制订本选举实施细则。凡《选举法》已经做了具体规定的,按《选举法》执行。
  第二条 选举工作要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公社、镇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上级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下级的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代表性的人物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县以上各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成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备案。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革命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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