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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保护饮用水源的清洁和保持下水道畅通。
  对饮用水要经常进行卫生检查。饮用水井和食品加工厂周围三百米内,严禁晾晒粪便、设置积肥场和垃圾处理场。
  要有计划地逐步把明沟改为暗沟。对公共的下水道和下水井,房产或城建部门要及时维修,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加强本单位的下水井和下水道的管理,严防堵塞,保证畅通。不准向窨井倾倒积雪和污物。疏通下水道和窨井挖出的污物,要及时清除,防止污水四溢。
  第七条 搞好饮食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卫生。
  生产、经营生熟饮食品的单位(包括饭店、集体食堂和流动售货车、摊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卫生要求和标准,搞好饮食卫生。食具要一客一消毒。要有防蝇、防尘设备。熟食品要采用工具售货。卖冰果要有收纸工具。
  宾馆、招待所、旅店的床单、被单、枕巾,要一人一换;长客用的,至少每周换一次,不得有臭虫、虱子、蚊子、跳蚤。浴池的浴巾,要每天蒸煮消毒一次,浴池水要保持清洁。旅店供客人用的茶杯、浴池和理发店供客人用的擦脸毛巾、理发用具要一客一消毒。
  饮食服务行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疾病的,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和顾客。
  公园、影剧院、火车站、汽车和电车的始末站、机场等公共场所,要有专人经常清扫保洁。不准随地抛弃票根、废票。
  第八条 工业卫生、集市贸易卫生、旅游接待单位和医疗单位卫生,除执行本条例外,并按各自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要有计划地兴建和完善城镇公共卫生设施。所有公共卫生设施,不得随意损毁、占用;如需拆迁,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建。
  第十条 在城市的市区,不准养猪、狗、羊、兔、鸭、鹅等禽畜。有条件的,可以少量养鸡,但不准在楼房内饲养,在楼房外饲养也必须圈起来,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科研、学校、公园、公安、军事等单位业务需用饲养的动物,要严加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要大力宣传卫生知识,使人人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便溺,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瓜果皮核,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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