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由该级选举委员会审查,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选民名单,并发选民证。
选民名单,可一式多份,在几处张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为了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各选区选民可以编为若干选民小组。农村可按生产队编选民小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可按科室、车间、班级、居民小组等编选民小组。由选民选举正副组长各一人。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县和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并向选民宣布。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介绍候选人情况。
第三十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在公布选民名单后开始。选区领导小组把推荐出的候选人和候选人情况汇总,上报给该级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公布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公布候选人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对该选区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几上几下,意见比较集中时,由选区领导小组将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情况报告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按照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过多次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公布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经过预选的以得票多少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