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水,超过排放标准(一、二、三类二倍以下)的,每吨按下列规定收费:
第一类,凡含有汞、镉、铬、砷、铅及其化合物的废水,均收费一角五分;
第二类,凡含有石油类、挥发性酚、硫化物、氰化物、有机磷、硝基苯类、苯胺类的废水,均收费一角;
第三类,凡含有铜、锌及其化合物、氟的无机化合物的废水,均收费五分;
第四类,凡含有酸、碱、悬浮物(水力排灰、洗涤水、水力冲渣、煤矿废水、尾矿水等)的废水及超标的生化需氧量和化学耗氧量的废水(色度暂以二十度为基准),均收费四分;
第一类到第四类超过标准二倍以上的,按附表收费。
第五类 凡含有病原体的医院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而任意排放的,收费一角。
(二)废气,按下列规定收费:
1、凡排放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氯、二硫化碳、硫化氢废气,每小时超标一公斤,收费一角。铅、汞、铍化物,每超标一倍,每百立方米收费一角五分。
2、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废气,每小时超标一公斤,收费五分。
3、凡无消烟除尘装置而冒黑烟的锅炉(生产、采暖)和工业窑炉,每烧一吨煤收费二至三元,每烧一吨油收费三到五元。有消烟除尘装置的锅炉和工业窑炉,按消烟除尘效率,核减收费。
凡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含二氧化硅的粉尘,玻璃棉、矿渣棉、铝化物粉尘,每排放一公斤收费五角。沸腾炉、煤粉炉(电厂)粉尘、水泥及冶金粉尘,每公斤收费一角。
凡机动车辆(包括蒸汽机车)在市区内行驶冒黑烟的,收取排污费。
(三)废渣,工业废渣必须按指定场所堆放,有污染危害的废渣不许转卖使用。排放危害环境的废渣,收取排污费,有毒废渣收费标准要高于一般工业废渣。
(四)噪声,对居民区内的固定噪声,据在最近的居民住处测试,凡白天超过六十分贝,夜间超过五十分贝的,实行收费。每超过一分贝,一处声源每小时收费五分。
(五)超过防护规定标准排放放射性物质的,收取排污费。
本条条款内未列入的污染物,或未规定收费标准的,由各市、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倍收费:
(一)有治理设施而闲置不用,或不能正常发挥设施效益,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