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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珍贵稀有动物资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珍贵稀有动物资源的通知
(桂政发(1980)76号 1980年4月4日)


  我区有丰富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淘汰,这是大自然的历史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认真保护和发展这些资源,对于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医药卫生、文化生活、环境保护和国际交往,为四个现代化服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对保护野生珍贵稀有动物做了不少工作,为国家提供了一部分白头叶猴、金丝猴等珍贵稀有动物和大量的名贵动物药材,为保证科学研究的需要和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支援四化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的管理工作做的不够,不少地区和部门对野生珍贵稀有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放松领导,出现了乱捕滥猎和随便收购等严重现象,致使资源大大减少,个别种类在一些地方处于灭绝的危险。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珍稀动物资源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珍稀动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野生珍贵稀有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财富,各级革委会(人民政府)必须切实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
  二、白头叶猴、梅花鹿是国家第一类保护动物,严禁猎捕。如因特殊需要,须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申请,报林业部批准。华南虎、黑叶猴(乌猿)、懒猴、毛冠鹿、红胸角雉、红腹角雉、黄腹角雉、冠斑犀鸟、鸳鸯、鳄蜥、大鲵(蛙蛙鱼)等为国家第二类保护动物。如因科研、展山、繁殖等需要时,须经自治区林业局批准,报林业部备案。恒河猴(普通猴子)、熊猴、短尾猴、獐(河麂)、麝、林麝、水鹿、黑麂、鬣羚(山羊)、斑羚(青羊)、大灵猫、小灵猫、金猫(红春豹)、云豹(龟纹豹)、穿山甲、原鸡(野鸡)、金鸡(红腹锦鸡)、铜鸡(白腹锦鸡)、白颈长尾雉、黑颈长尾雉、白鹇、蟒蛇;水獭、江猪、儒艮等为国家第三类保护动物,要控制猎取。由自治区林业局在保证资源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有计划的组织猎捕,由当地外贸部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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