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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失效]

  第五十一条 代表选出后,选区领导小组要召开当选代表会,组织代表深入选民,调查研究,搜集提案。特别要注意到没有代表的单位,走访座谈,广泛倾听选民意见。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二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罢免他的选民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要求罢免代表时,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罢免。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选民的申诉和惩处在选举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哈萨克族自治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哈萨克族自治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革委会)决定。
  第五十九条 哈萨克族自治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与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同一时期进行时,必须分别划分选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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