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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失效]

  (一)在本级行政区域内,负责贯彻执行《选举法》,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定本地区选举工作计划,编写宣传材料,培训干部,部署、检查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
  (四)按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五)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或委派派出机构的人员主持选区的选举,汇总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并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六)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和破坏选举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负责向本级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作出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并将选举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财务等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保存。
  第六条 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五至七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领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及有关文件;训练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民登记;组织选民酝酿、提出和协商代表候选人;安排投票选举事务;协同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机构的代表主持投票选举。
  第八条 按照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的活动,农村、牧区以生产队或作业组,街道以居民小组,厂矿以车间或班组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组织选举活动。
  第九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分配

  第十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二)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三万以下的,不超过一百二十名;人口在三万至五万的,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名;人口在五万至十万的,一百五十至二百名;人口在十万至十五万的,二百至二百五十名;人口在十五万至二十万的,二百五十至三百名;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不超过四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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