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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发布日期:1980年11月9日,实施日期:1980年11月9日)废止

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
(1980年4月5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的选举工作,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选出能为人民群众办事的,为大多数人所满意的人民代表。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革命委员会和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等组,负责处理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少数民族、爱国人士、非党群众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县、自治县、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各方面民主协商,革委会全会通过。
  第五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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