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承接外单位来料技术加工,接受实验、检验、测试、化验、计算、设计项目等技术服务的收入;
提供或复制科技资料、图纸,翻译外文技术资料,以及接受委托代外单位印刷、摄影等项收入;
为外单位培训技术人员、接纳实习人员的收入;
由科研单位组织、编写的专著出版收入;
科研单位同其它单位合作研制取得的成果,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实行成果受益分成的收入;
科研单位研制的新产品、稀有产品、缺门产品在未正式转产前,组织出口和代登(代办)外商广告、办理展览的外汇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扣除相应的开支(水、电、气、原材料消耗,外协加工)只算其净收入部分。
科研单位在研究、试制任务完成后,利用自己的成果,进行小批量生产,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内的产品收入不上交。
(三)净收入和支出结余的分配使用
1.根据科研单位的研究方向、任务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自拟研究课题的开支;
2.用于购置和更新科研仪器设备,充实科学实验手段和条件;
3.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4.对科研人员和职工实行奖励。
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主要应用于安排自拟研究课题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充实完善实验条件。不得用于增加编制人员工资,不能提高开支标准。因科研任务未完成而结余的经费,不得作为支出结余分配。
(四)管理和审批
1.科研单位开辟财源的收入概算和经费支出决算应报主管部门、当地科委和财政局。组织的收入要单设帐户,单独核算,按财务制度入帐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保证科研质量,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费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
2.要坚持勤俭办科研,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实行民主理财。
3.奖金的使用,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奖励办法不要繁琐。实行奖励要按照:完成年度科技成果计划、科技项目进度计划百分之八十,完成收入计划,经费支出不超过年度预算,进行考核。全面达到上述条件的多奖,部分达到的少奖,没有达到的单位不得提取奖金。奖励金额按科研人员每月最高不超过八元五角,其他职工不超过七元的标准提取。
4.科研单位购置单台二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超过二万元的零星土建工程项目,以及奖金实施方案,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