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革委科委、四川省劳动局、四川省财政局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
(川府发(1980)9号文件 1980年1月3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促进科研和生产紧密结合,提高工农业生产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努力增收创汇,逐步改变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搞科研的“吃大锅饭”状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出成果,多出人才,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和省委指示精神,结合重庆市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点经验,提出地方科研事业单位扩大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
(一)原则
1.加强科学管理,开辟科研财源,组织经济收入,是发展科技事业的一种手段,不是科研单位工作的目的,不应改变科研单位的基本性质和基本任务。科研单位一定要坚持以科研任务为主,多出科研成果,多出科研人才,积极为生产建设作贡献。
2.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组织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的一种补充,有关部门不得因此而降减或抵扣应有的事业经费拨款。国家对科研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科研单位自己组织的净收入和核定预算支出的年终余额,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3.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鉴于当前许多科研单位底子薄、基础差,对科研单位应多加鼓励、扶持,使之多得到一些经济实惠。
4.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要制定有关的定额标准,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必要的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定科研任务、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收支计划,使科研单位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都有所加强。
(二)收入范围
科研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可组织以下一些收入:
除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制项目外,科研究单位承担其它单位提出的试验试制项目,由提出任务的单位偿付给科研单位的研究费收入(具体办法由双方签定合同或协议);
科研单位可以出售的小试或中试过程中的产品的收入;
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完成任务经技术鉴定后,在正式移交生产前,根据需要进行小批量生产的新、稀、缺产品收入;
在完成农业科研任务后,培育、研制的动植物良种和土、特产品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