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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86年5月8日,实施日期:1986年6月1日)废止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
(1979年9月22日)


  为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闸坝、渠道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的林木、护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内,严禁毁林开荒、破堤扒口、穿堤埋管、挖堤取土、修渠打井、建窑建房、打草放牧、爆破、埋葬、修筑人防工事等。在划定的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侵占。在水库内和水利工程建筑物附近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用枪打鱼。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地皮和林木均属水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未经水利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而占用的,应退还水利管理部门管理。对于盗窃、破坏或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而砍伐林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在行洪、排涝河道内,不准设置任何阻水障碍(包括建厂建房)和种植阻水林木,严禁围堤垦殖、挡坝修渠。已有的阻水障碍和林木,由设障单位负责限期清除,所需工力和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负担。
  五、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垃圾、矿碴、炉碴、煤灰和其他物品。违者由倾倒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六、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排放含毒污水和废水,违者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排污单位应停产处理。
  七、在河道内挖砂石取土,要严格按照河道的统一规划,并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要补报审批手续,否则按违章处理。
  八、为保护堤防完整安全,无路面堤段,在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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