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革委转发《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
(革发(1979)18号 1979年2月17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其中一些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退休费标准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可参照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职工的标准办理。
二、退休人员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应按二十五元发给。
三、已经实行保养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变动;如保养费过低,生活有困难,可以适当给予补助,补助费连同保养费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元。
四、退休费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实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在企业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即税前列支)。